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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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
本委受理任廷霞诉你劳动争议案件(****点击查看)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撤回其关于“****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400.00元;****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1829.50元。”的仲裁请求;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43868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人民币43868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点击查看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可到**市**区坂田街道布龙路498号坂田仲裁庭五楼506(联系人:刘书记员,电话:0755-****点击查看8116)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点击查看
2025年8月27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点击查看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点击查看.cn/bmzz/rlzyj/xxgk/qt/tzgg/index.html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