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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点击查看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点击查看)要求,现就2025年市本级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开发征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岗位数量和范围
(一)岗位数量
2025年,市本级开发公益性岗位不少于50个(含2024年结转)。
(二)岗位范围
1、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残疾人服务等基层岗位;
2、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
3、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工勤服务辅助性岗位,具体包括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
4、劳务派遣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不含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托底性安置岗位。
二、安置人员类型
经人社部门认定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
(一)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三)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家庭,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家庭,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六)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国残疾人证》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点击查看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
用人单位应与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不低于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采取劳务派遣形式安置的,签订不低于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依法按月足额支付不低于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和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以上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一)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给予补助,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至退休外,一般不超过3年。
(二)岗位补贴。分为个人岗位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按照每人每月715元给予个人岗位补贴,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按照安置人数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300元岗位补贴。两项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至退休外,一般不超过3年。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另按照一定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岗位补助。
四、公益性岗位申报程序
(一)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相关企业应首先通过安****点击查看服务大厅提交公益性岗位设立申请(网址:http://61.****点击查看.165:7006/)。完成网上申报后,****点击查看中心递交申请资料,申请材料包括:《公益性岗位申报表》(见附件)、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二) ****点击查看保障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因需定岗、科学开发的原则,合理核定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的种类、数量后,向社会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
五、申报时间和地点
(一)申报时间:2025年2月26日-3月14日。
(二)申报地址:银河二路与通济一路交叉口宿****点击查看服务中心4楼429室。
联系人:欧利华 联系电话:****点击查看168
附件:公益性岗位申报表
****点击查看
2025年2月26日
附件
公益性岗位申报表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 | 成立时间 | | |||
单位类型 | | 主要业务 | | |||
法人代表 | | 身份证号码 | | |||
单位地址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
职工人数 | 人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申报公益性 岗位名称 | 岗位数量 | 工作 内容 | 招用条件 | 薪酬待遇 | ||
| 个 | | | 元/月 | ||
| 个 | | | 元/月 | ||
| 个 | | | 元/月 | ||
**市就业 管理中心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人社局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