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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浓彩(身份证号:****点击查看011962****点击查看1543):
本局正在依法调查你涉嫌骗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一案。2025年7月18日至24日,本局先后采取现场送达、邮寄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点击查看)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点击查看),均未成功。现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告知书(详见附件)。
本局经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方式向你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点击查看),责令你退还已违规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金67661.79元,但你逾期未改正。现依据《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请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将违规领取的67661.79元养老保险待遇金退回指定账户(户名:惠****点击查看管理局;账号:2008 0206 0902 6402 334;开户银行:****点击查看中心支行)。2.予以罚款,罚款金额为已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金67661.79元的二倍,共计135323.58元。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点击查看执法监督科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点击查看)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点击查看)。逾期不领取亦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地址:**市**区**三**路31****点击查看中心10号楼附楼二楼执法监督科。
联系人:杨监察员、李监察员,联系电话:0752-****点击查看343。
附件:
和****点击查看
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