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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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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胡昭辉、韦乔刚、杨志强、彭泳添诉被申请人**市博和****点击查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佛禅劳人仲案字〔2024〕4352-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市博和****点击查看公司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胡昭辉支付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0月30日的工资4500元;向申请人韦乔刚支付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的工资4500元;向申请人杨志强支付2024年8月5日至2024年8月30日工资5450元、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工资3800元及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0月30日工资3800元;向申请人彭泳添支付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的工资4500元。二、被申请人**市博和****点击查看公司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胡昭辉支付2024年9月提成39.06元;向申请人韦乔刚支付2024年9月提成221.13元;向申请人彭泳添支付2024年9月提成391.86元。三、驳回申请人胡昭辉、韦乔刚、彭泳添的其他仲裁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仲裁裁决书即视为送达。上述裁决为终局裁决。如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情形之一,被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点击查看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点击查看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市禅****点击查看**委员会祖庙仲裁庭(**市禅**汾江中路58号)
联系人:梁小姐;联系电话:0757-****点击查看2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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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