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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理单位:**市****点击查看公司
地 址:**市**岸**路133号第一栋(厂房)第四层A402-4
法 人:刘冉 电话:****点击查看272****点击查看案 由:拖欠员工工资
经查实,被告知单位的以下行为:你单位拖欠许振华等7名员工2025年2月份工资28936.56元、2025年3月份许振华等18名员工工资65320.4元和2025年4月份许振华等14名员工工资27505.2元,以上39名员工合计工资121762.16元。已构成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
以上事实有《**市****点击查看公司2025年2月、3月、4月未发员工工资表》、《调查(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博人社监字〔2025〕第029号)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我局给予下列行政处理:
1、责令**市****点击查看公司足额支付许振华等7名员工2025年2月份工资28936.56元、2025年3月份许振华等18名员工工资65320.4元和2025年4月份许振华等14名员工工资27505.2元,以上合计工资121762.16元。
2、责令**市****点击查看公司按照应付金额121762.16元百分之五十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60881.08元赔偿金。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点击查看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点击查看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点击查看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点击查看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