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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点击查看劳务服务**单位采购项目
原项目编号: ****点击查看
原公告日期: 2026年08月25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点击查看劳务服务**单位采购项目项目招标文件补疑2
****点击查看
各投标人:
1.关于投标人资格业绩,招标文件要求“自 2022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中华人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公共交通领域安检安保服务业绩,且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 200 万元/年”;二是关于商务文件详细评审投标人业绩,招标文件要求“自 2022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公共交通领域安检 (或安保)服务项目业绩(不含在建或改造的项目施工安保、道路安保协管服务,****点击查看广场安保协管服务”;三是关于项目经理业绩,招标文件要求“拟任项目经理具有安检(或安保)服务项目业绩(不含在建或改造的项目施工安保、道路安保协管服务,****点击查看广场安保协管服务)”。
结合以上三处招标文件原文约定,现向贵司提出明确疑问:以上三处业绩要求,公共交通领域安检(或安保)服务劳务派遣项目业绩是否符合要求请给予明确说明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请投标人自行查阅本项目补疑文件及招标文件。
2.针对招标文件中投标人业绩要求:要求的投标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证明材料,如提供结算发票,是提供合同期限内某个月的发票还是合同期内所有的发票,请明确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提供合同期限内某个月的发票即可。
3.招标文件第2.3条“投标人业绩要求”原文为:“自2022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中华人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公共交通领域安检安保服务业绩,且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200万元/年。”
(一)其中“安检安保服务业绩”一语将“安检服务”与“安保服务”合并表述,未明确投标人应具备的业绩类型。该表述语义模糊、界定不清,极易造成评审标准歧义。同一招标条款存在多种合理解释,****点击查看委员会在资格审查时缺乏统一的评审标准,严重影响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和严肃性。
(二)经查,**各**市轨道交通项目在安保和安检服务的招标实践中,普遍将安检服务与安保服务分开招标或分设不同标段。安检服务侧重对乘客及其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需配备X光安检机、手持式金属探测器、液体易燃物探测仪等专业安检设备;安保服务侧重巡逻、守护、秩序维护等安全保卫工作。两者服务内容、人员配置、设备要求各不相同,将两种不同性质的业绩合并为一项业绩要求,不符合行业惯例。
(三)若将“安检安保服务业绩”理解为一项业绩同时包含安检和安保服务,则对具备安检服务业绩和具备安保服务业绩的潜在投标人构成了不合理的准入限制,实质上缩小了合格投标人的范围,与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相悖。
若将“安检安保服务业绩”理解为具备安检或安保任意一项业绩即可,则因条款表述模糊,在资格审查环节可能引发争议和质疑,影响招标程序的顺利进行。
我司郑重请求贵单位:
(1)对招标文件第2.3条“投标人业绩要求”予以澄清和修正,明确业绩准入标准;
(2)将原条款修改为:“自2022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公共交通领域安检服务业绩和安保服务业绩各一项,且单个合同金额均不低于200万元/年”;
(3)或采取分项设置的方式,将安检业绩和安保业绩分别列明,以消除条款歧义,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各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请投标人自行查阅本项目补疑文件及招标文件。
4.招标公告中要求:2.3 投标人业绩要求:自2022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中华人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公共交通领域安检安保服务业绩,且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200万元/年。
请问:若同一业主,就同一服务地点、同一服务期限、同一服务区域,分别签订保安服务、安检服务两份独立合同,两份合同分别对应安保、安检服务内容,该业绩是否予以认可
若认可,请问年度合同金额是否可按两份合同对应年度金额合并计算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以单个合同为认定单元。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 标 人:****点击查看
地 址:**省**市**区**路17号
联系人:叶工
联系方式:0551-****点击查看9918
招标代理:****点击查看
地址:**市**新区**路2588号(**大道与**路**)六楼
联系人:李工
联系方式:0551-****点击查看3288、****点击查看3831
2026年09月09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6年09月09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