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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供应商:****点击查看
地址:**省**市**区****点击查看花园小区116#楼5-101(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王伟
邮编:067101
联系人:王伟,电话:188****点击查看1992
****点击查看:
我机构于2024年11月1日上午11时00分收到****点击查看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关于《**市2024年支持义务教育薄弱环节与****点击查看政府一般债项目扩建食堂设备采购(项目编号:****点击查看)》项目有关问题的质疑函原件,****点击查看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即刻将该质疑函报采购单位。并针对****点击查看提出的质疑内容,进行了认真核实,****点击查看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对质疑事项进行如下回复:
一、****点击查看公司质疑函中所提出质疑事项:“中标供应商为了谋取中标成交,提供虚假材料。”
针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1、制造商“****点击查看公司”,该企业在“**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官网”的从业人员选择未公示,但社保公示人员为94人。与该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数为96人相差2人。经核实,该企业有2人属于“女性50周岁”的退休返聘人员,未购买社保,详见附件1,与《中小企业声明函》提供的数据一致。2、制造商“****点击查看公司”,该企业在“**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官网”公示的从业人数为114人,详见附件2,与企业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数为114人一致。另该企业在“**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官网”社保公示的人数为99人,企业的年度从业人员是指当年12月31日前在企业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型式的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就业人员之和。该企业无主观创造条件,以谋取中标的故意。结合本次实际情况,不应认定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虚假材料,驳回上述质疑。
事实依据:根据(财库〔2020〕46号,简称“46号文”)《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本次供应商所投的制造商企业均在该范围值内,并不影响“2023年度所属行业‘工业’的‘小型企业’既定事实”的企业的划分**策优惠,不影响其中标结果。故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点击查看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点击查看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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