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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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
赵发英:
我局于20254年12月20日对你(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西人社监理决字〔20254〕0054号),对你作出责令十日内退还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共计****点击查看129388.95元的行政处理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你未按时退还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共计****点击查看129388.95元,你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西人社监理决字〔20254〕0045号)的要求退还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共计****点击查看129388.95元。你在限期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地址:**市**区茭菱路668号三楼)。如你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且无正当理由的,****点击查看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有权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特此催告。
联系人:李玉恒、文光检、张黎明
联系电话:****点击查看8399
****点击查看
202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