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及亲属:
为保障社会保险基**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依法依规精准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点击查看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现就**州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及待遇领取人员发生以下状态变更的信息申报事宜告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点击查看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参保人员及待遇领取人员,发生以下情形时需申报:
(一)死亡;
(二)被采取强制措施;
(三)服刑;
(四)重新就业(仅限失业保险待遇领取人员)。
二、申报时限
发生上述情形,属于暂停或终止参保缴费、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法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待遇领取人员本人或其亲属,应自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三、申报方式
(一)死亡:申报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及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窗口现场申报,并办理相关待遇结算(丧葬抚恤费、个人账户余额清退等)。
(二)被采取强制措施/服刑:申报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及相关法律文书(如强制措施决定书、法院判决书、服刑证明等),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窗口现场申报。
(三)重新就业(仅限失业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申报人可通过电话进行申报或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窗口现场申报。
四、法律责任
未按规定及时申报导致多领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将依法追回多领待遇。对于故意隐瞒、虚报信息或伪造证明材料等欺诈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国刑法》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且拒不退回多领待遇的,****点击查看机关处理。
社会保险基金是广大参保人员的“养老钱”“保命钱”,如实申报相关信息是每个参保单位及公民应尽的义务。请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及亲属积极配合,共同维护基**全!
附:**州各级社保险经办机构联系电话及办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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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8日
经经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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