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粤01破432号广州恒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接管通知及相关人员履行配合清算义务告知书

(2026)粤01破432号广州恒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接管通知及相关人员履行配合清算义务告知书

发布于 2026-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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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恒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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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破产清算一案 接管通知及相关人员履行配合清算义务告知书
公开时间:34分钟前 公 开 人:****点击查看管理人

****点击查看、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

****点击查看法院于2026年9月2日作出(2026)粤01破申6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中****点击查看公司对****点击查看(以下简称“恒睿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6年9月8日作出(2026)粤01破432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点击查看事务所为****点击查看管理人(下称“管理人”),负责人为李翠燕。

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管理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院指定管理人后, 恒睿公司将由管理人接管,恒睿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管理人,及时办理相关的交接手续,禁止未经管理人同意私自处置财产、偿还债务、签****点击查看公司的行为。

二、你方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点击查看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恒睿公司如有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一并移交。上述财产及资料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交的,你方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管理人作出书面说明或提供有关证据与线索。

三、你方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点击查看公司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

四、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五、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你方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点击查看公司负****点击查看公司财产的,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七、管理人接管时,你方应同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等方面的询问。

八、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6年10月28日上午10:20在法院第59法庭召开,届时必须准时到场。

九、如你方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相关法定义务及事项的,法院将依法处以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点击查看管理人

2026年9月18日



通讯地址:**市**区珠江东路28号**金融大厦64楼6405-6406单元 ****点击查看事务所

联系人及电话:罗燕梅 147****点击查看8960,李翠燕 136****点击查看5431

邮箱:****点击查看@2980.com



附:

一、****点击查看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恒睿公司包括不动产、动产(车辆、存货、机器设备等)和其他权利(股权、股票、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等)在内的财产,及其权利凭证;

2.恒睿公司的现金、有价证券、银行账户印鉴、银行 U 盾及密码、银行票据;

3.恒睿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及其他印章;

4.恒睿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印章备案证明、外汇登记证、海关登记证明、****点击查看公司经营业务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文件;

5.恒睿公司的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会计报表等财务账簿,纳税申报表、****点击查看机关的往来文书(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事项备案回执等)、完税凭****点击查看公司审计、评估等资料;

6.恒睿公司的批准设立文件、验资报告、章程、管理制度、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公司内部会议记录等档案文件;

7.恒睿公司的各类合同协议及相关债权、债务等文件资料;

8.恒睿公司诉讼、仲裁、执行案件及其他案件材料(包括财产查封清单);

9.恒睿公司的在职职工明细等人事档案文件;

10.恒睿公司的电脑数据和授权密码;

11.恒睿公司的其他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相关人员应履行配合清算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五条 ****点击查看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 ****点击查看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 ****点击查看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 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点击查看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点击查看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点击查看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 法释(2008)10号

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债务人能否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一****点击查看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等相关材料,并不影响对债权人申请的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上述破产案件后,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指定管理人追收债务人财产;经依法清算,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点击查看人民法院追加分配。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 【妨害清算罪】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点击查看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其他

1.(2026)粤01破申600号《民事裁定书》

2.(2026)粤01破432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3.(2026)粤01破432-1号《公告》

4.(2026)粤01破432号《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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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1破432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pdf 下载
(2026)粤01破432-1号受理公告.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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