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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覃转安诉被申请人****点击查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佛禅劳人仲案字〔2025〕2303号),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医疗费14951.55元(2024-7-12至2024-8-23);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7-12至2024-7-23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7-12至2024-7-23的护理费1650元;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4500元;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4000元;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1000元;7.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7月12日至2024年11月11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41410元;8.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为其参加社会保险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250元;9.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交通费500元;10.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4年11月12日解除。
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告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9月16日15时在**市禅**汾江中路58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2(三楼)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点击查看祖庙仲裁庭(**市禅**汾江中路58号)
联系人:潘小姐;联系电话:0757-****点击查看2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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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