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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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盼盼:
本委受理屈慧珍诉你劳动争议案件(****点击查看)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点击查看**奶茶店2023年9月3日至2023年10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确认申请人与****点击查看**奶茶店2023年10月21日至2024年8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1月21日至2024年8月18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4764.44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5026.67元;
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4500元;
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点击查看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可到****点击查看**办事处1楼仲裁立案窗口(联系人:齐先生,电话:0755-****点击查看9223)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点击查看
2025年6月25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点击查看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点击查看.cn/bmzz/rlzyj/xxgk/qt/tzgg/index.html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