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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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查处你司拖欠你司承接的淡水中洲公园家装项目的艾有明工人2024年10月至2024年12月期间的工资共3000元,因无法联系你,邮寄文书到你司注册地址被拒收,依照《**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点击查看),拟对你司作如下行政处理:足额支付你司承接的淡水中洲公园家装项目的艾有明工人2024年10月至2024年12月期间的工资共3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关于实施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你司如对本行政处理告知书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人社监理字[2025]第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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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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